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住重庆市巫山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巴东县**镇**路**号“**”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争吵并发生打斗,过程中,孙某甲持钢筋棍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巴东楚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桂某甲、桂某乙、陈某某、赵某某、孙某乙、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丹凤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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