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脱逃罪,于1992年被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盖州市**镇**村陈某某家后山放羊时,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厮打,造成陈某某胳膊、右手受伤,将陈某某右手中指掰伤,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手中指骨折特点符合扭曲外力作用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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