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湄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母亲祝某某到湄潭县**街道**村其前夫邓某甲家,核实儿子邓某乙是否回家。两人到邓某甲家后,看到邓某甲正在教育儿子,邓某甲打了邓某乙一耳光,被告人孙某甲便去推打邓某甲,邓某甲就打了孙某甲一耳光。孙某甲冲进房间看见邓某甲现任妻子杨某某,便上前去抓扯杨某某,两人发生抓打,后被邓某甲拖开。随后被告人孙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叫其父亲与弟弟到邓某甲家。孙某甲的父亲孙某乙、弟弟孙某丙赶到现场后,孙某丙质问是谁殴打孙某甲,并脱下拖鞋向杨某某打去,邓某甲与孙某丙发生争执。孙某乙用手推撞杨某某进入屋内,杨某某又抓住孙某甲,两人开始殴打对方,孙某乙、祝某某上前帮忙,四人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用右脚猛蹬杨某某胸腹部一脚,导致杨某某的两根肋骨骨折。经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胸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孙某乙、邓某甲、孙某丙、闵某某、高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维丽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