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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雅苑**号楼**单元**室,无固定职业。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晚19时许,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居民刘某某发现其丈夫崔某某与孙某甲母亲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二儿媳宋某某到孙某甲家与孙某甲父亲孙某乙理论,在孙某甲家院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大儿媳潘某某从孙某甲家后院到达现场,并与孙某乙、孙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孙某甲情绪激动返回屋中,从厨房拿出菜刀将潘某某背部砍伤。案发后,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甲明知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时,孙某甲未抗拒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孙某甲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健康权赔偿协议书,孙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随案移送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孙某乙、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甘南技术中队现场勘验检查卷;

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甲持菜刀故意砍伤潘某某背部,造成潘某某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住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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