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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52********,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4时左右,在吉林市船营区三医院内5楼康复科,犯罪嫌疑人孙某甲因琐事对被害人孙某乙进行殴打,致使孙某乙的下颌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照片等;

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证人张某某、邵某某、孙某丙、杨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船营区人民法院检察员:高海英

2020年4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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