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楼**村**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5时许,在曹县**楼**村**楼村被告人孙某甲家大门口处,被告人孙某甲与其叔孙某乙因故与本村村民郝某某、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戍等人相互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孙某甲用拳头击中郝某某面部,致其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戍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视听资料;4.证人孙某己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军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