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62********,初中文化,群众,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无固定职业。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城子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城子河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同孙某乙、魏某某、贾某某四人来到城子河区**楼居民张某某家打麻将。玩到当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怀疑魏某某“诈胡”,便与魏某某发生争吵,后又撕打了起来。在撕打过程中,孙某甲用破碎的啤酒瓶子将魏某某左脸划伤,后被人拉开,魏某某随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被告人孙某甲逃走。
2012年8月28日,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伤害程度技术鉴定,鉴定结论:魏某某损伤属轻伤。
2020年1月14日,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被害人魏某某进行第二次伤害程度技术鉴定,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魏某某损伤属轻伤。
2012年9月7日,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将被告人孙某甲列为逃犯并上网追逃。
2019年12月20日16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员在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区医大二院门诊,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
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伤害魏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表、住院病历等;
2、证人周某某、尹某某、常某某、王某某、金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5、辨认笔录一份;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
7、鉴定意见书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暴力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家波
2020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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