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于2017年3月13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2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6日由安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11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6日、2019年2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1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以其外祖父理发为由将被害人相某某骗至安图县**镇**村家中,因被害人相某某议论其母亲是否再婚一事,二人发生矛盾并互相撕扯。被告人孙某甲使用被害人相某某的围巾勒其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又将其佩戴的一只金手镯和一副金耳钉摘下,将尸体埋藏在院内地窖中。次日,被告人孙某甲将上述金手镯、金耳钉在敦化市**首饰加工店出售。经鉴定,被害人相某某颈部生前损伤,死亡原因不排除颈部外力作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金手镯、金耳钉共价值人民币8680元。
(二)2018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安图县**镇**旅店**楼**房间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赵某某一条金项链、一个金吊坠、一枚金戒指等物品。后将上述物品在安图县**镇**珠宝金店出售。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电脑机箱外壳;调取证据清单和发还清单;金银首饰加工登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法物鉴定文书;尸检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资料;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人牛某某、孙某乙、李某甲、孙某丙、徐某某、李某乙、刘某甲、李某丙、马某某、梁某某、李某丁、闫某某、沈某某、阴某某、刘某乙等证言;到案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后拿走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远来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电脑机箱外壳一个、帽子一顶、裤子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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