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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4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40********,汉族,文盲,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区。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在莒南县**镇**村,因土地租赁矛盾纠纷,被告人孙某甲雇佣马某某,将被害人孙某乙栽种的约五年生的151棵桃树从根部锯断,2019年4月16日,经认定被破坏的桃树价值7097元。案发后孙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案发时年龄已超过75周岁,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庆国

检察官助理:汲广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24434****)。

2、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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