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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户,住安徽省利辛县*****院。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初,被告人孙某甲萌生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敲诈勒索念头,后通过互联网购买犯罪工具(一张虚假身份证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与银行卡对应的虚假身份证、一个关联银行卡的网银U盘、一张与银行卡绑定的手机SIM卡),并制作恐吓信敲诈张某某700000元,并在信上粘贴一枚铜质子弹。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携带制作好的恐吓信件在涡阳县***附近交给与其不相识的相某某,委托相某某将信件带至本市包河区被害人张某某所在公司。被害人张某某收到该恐吓信后未予理睬 ,孙某甲遂又多次给张某某发送威胁短信。

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孙某甲以向车辆撒汽油及发送敲诈勒索短信方式,在安徽省利辛县向被害人应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00元,未能得逞。

2016年11月28日,犯罪嫌疑人孙某甲以写恐吓信、往车辆排气管内放置子弹的方式,在安徽利辛县**公寓向被害人程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70000元,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乐视手机一部、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卡号: 6226**********)、王某某身份证一张、U盘一个、信件一封、内有恐吓信一张子弹一枚;2.书证:恐吓信、手机短信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3.证人相某某、孙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应某某、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他人财物107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17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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