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9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58********,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0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孙某乙被任命为**乡**村委支部书记,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孙某乙刚担任平舆县**乡**村委支部书记之机,以因本村村民孙某丙违规建房不被制止为由,在2015年8月份以后多次到乡政府、县组织部、县纪委等有关部门上访,状告村委书记孙某乙“担任村支部书记不称职,村民违规建房不作为”,以此手段敲诈孙某乙给其拿钱。后孙某乙在迫于孙某甲多次上访压力,为平息孙某甲上访事态,在被逼无奈情况下给当时村委文书孙某丁(孙某甲侄子)现金20000元,由孙某丁将该笔现金转交给被告人孙某甲,被告人孙某甲得到20000元现金后才停止上访告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老王岗乡人民政府信访办证明1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1份、关于对**村委孙某甲等村民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孙某乙不称职问题的处理报告1份、关于**村委村民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孙某乙情况的说明1份、**村委孙某甲“村霸”问题及部分涉嫌犯罪问题情况反映1份及村干部签名、孙某丙申诉书1份、孙某丁收孙某乙现金贰万元收条、孙某乙邮政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1份、孙某乙提供领条复印件1份、被告人村委出具被告人系中共党员及任职情况、**村委出具老窑厂证明;
2证人孙某丁、刘某某、孙某丙、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被告人及证人孙某丁光盘个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上访相要挟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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