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未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51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因与妻子李某甲的感情纠纷,为威胁李某甲与其和好,将其女儿被害人孙某乙用绳子捆绑,拘禁于瓦房店市万家岭镇**村**屯**号的家中。二十多分钟后,孙某甲离家办事,孙某乙挣开绳索逃跑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6张;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瓦房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李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李某丙、孙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巨涛
检察官助理:邱笑萌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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