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0********,汉族,初中,护林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朝阳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朝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监察委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度,被告人孙某甲经朝阳县林业局批准,被朝阳县七道岭镇政府聘为朝阳县七道岭镇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护林员,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护林工作,发现盗伐、滥伐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2018 年8月,孙某乙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位于七道岭何家村被告人孙某甲管护区内的杨树。在此期间,孙某甲没有履行每天对其管护区内的林地进行巡查保护职责,擅离职守,致使孙某乙在其管护区滥伐杨树167 株,合计立木蓄积46.5623 立方米。孙某乙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朝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护林员责任状、朝阳市生态公益林管护、管护合同、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法律授权和受国家机关委任的公益林护林员,违反规定,擅离职守,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滥伐林木案件,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洪岩
检察官助理:商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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