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58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42222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物流**,安徽省萧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20年9月6日9时许,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大学**楼**楼**教室,被害人项某某将苹果11手机放在最后一排桌子桌洞内一书上,后去教室外背书。被告人孙某甲到该教室内将手机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0元。
2020年9月27日,被盗苹果11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孙某甲;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项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图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项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搜查、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8日22时27分,被告人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皖FX8397小型轿车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人民路五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治安调解书、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孙某甲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件证据材料四册、光盘三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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