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翻墙入院进入东海县**镇**村**组孙某乙家,在卧室窃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戴尔液晶显示器一台。经价格鉴定,被盗显示器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款3500元及显示器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孙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东海县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194号、第50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局**分局**认刑[2019]282号价格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瑶权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151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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