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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乡**街**号,暂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20年10月22日12时许进入北京市密云区**镇**员工宿舍,趁宿舍内无人之机,从桌子上窃取被害人聂某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并分别于2020年10月24日将该卡转交他人在北京市密云区“美女聚戏服饰店”内刷卡套现消费,于2020年10月27日自行在北京市密云区“嗨家便利店”内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8980元,后将该卡丢弃。

被告人孙某甲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密云区**镇**宿舍,联系电话1779448****。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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