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步行至蚌埠市蚌山区**街服装城**服装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从**服装店收银柜台处,盗窃手机苹果X(白色,内存256GB)壹部,该手机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壹佰陆十肆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照片、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孙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聘请书、关于被盗苹果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鉴定意见;
6.指认笔录;
7.光盘、录像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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