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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144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至本区**镇**路**弄**号**室,窃得被害人宋某某放在上址客厅柜子内的二枚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及一条黄金手链,卧室柜子内的一条GUCCI牌围巾。经鉴定,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905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3日下班回家后,发现一条GUCCI牌围巾、一枚老庙牌黄金钻戒、一枚老凤祥牌黄金戒指、二枚没有牌子的黄金戒指、一条东华美钻牌黄金手链被盗。

2.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12月24日2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嘉定区徐行镇启悦路358弄281号901室查获一条GUCCI牌围巾,二枚黄金戒指、一枚铂金戒指和一条黄金手链,上述涉案物品已扣押在案并已发还被害人。

3. 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证实,2019年12月12日11时39分许,被告人孙某甲进入本区城置路282弄9号楼,2019年12月12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离开本区城置路282弄9号楼。

4.《价格证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一枚纯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641元;一枚印记为99999的纯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715元;一枚印记为Pt900的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100元;一条GUCCI牌围巾价值人民币2,115元。

5.《常住人口信息表》《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情况》证实,被告人孙某甲的到案经过,其系被抓获到案。

7. 被告人孙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颖平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电话:139176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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