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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趁被害人张某某家无人之机进入会泽县**乡**村委会**村**组的被害人家,将张某某放在堂屋橱柜抽屉里的社会保障卡偷走,并于次日15时30分许到云南会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自动柜员机上取走现金1000元。

经查,被害人张某某系残疾人,其社会保障卡上的钱系其养老保险金及低保金。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建档立卡贫困户领取补贴证明、残疾人证、刑事照片、光盘制作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存芝的陈述及辨认;

3.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4.证人尹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张某某证言,尹某某的辨认笔录;

5.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2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锁丽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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