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5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孙某甲到孟州市**镇**村北边被害人卜某某废弃的养殖场内盗窃除粪机主机两套。经调查除粪机主机每套价值700余元,两套价值1400余元。被告人孙某甲将两套除粪机主机当废品卖了340元,现已退还给卜某某。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到孟州市**镇**村附近被害人常某某废弃的养殖场内,盗窃打饲料机上的磨头壳一套和废铁(价值332.7元)。现物品已经发还常某某。
3.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孙某甲到孟州市**镇**村附近的废弃澡堂内盗窃钢筋19根(价值57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卜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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