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峄城区**村**号,现住枣庄市峄城区**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骑自行车至**路**道口时,将尹某某放在自行车上的包及包内现金11190元、电推子2把、剃头刀6把等物品盗走。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孙某乙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是检察官助理:宋娜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320****。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自行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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