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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5********,汉族,中专文化,水电工,住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至30日间,被告人孙某甲至泰兴市**镇、**镇等地,采用破窗器砸汽车玻璃的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505元及手提包、钱包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405元。(具体见盗窃认定表)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孙某甲处扣押了现金人民币1800元、多功能小刀一把,后将小刀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杭州中准艺术品鉴定评估所出具的《价格鉴定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孙雅婧

20201230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自被告人孙某甲处扣押的人民币1800元现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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