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在长春市二道区**路与**街交汇处附近的电动车电池充电站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的锂电瓶两块。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二块电池价值人民币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吉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