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黑讷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情况 |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楼**单元**室。 |
|||||||
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19年1月18日 |
|||||
拘 留( √ ) |
日期 |
2018年12月16日 |
||||||
办理案件流程 |
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犯罪事实 |
1. 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孙某甲到讷河市**家园小区内,盗窃被害人边某某(男,39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家属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孙某乙(男,59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院内,盗窃被害人房某某(男,47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男,35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 2.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孙某甲到讷河市西南街**号楼,盗窃被害人董某某(男,39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男,39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男,42岁)吉利优利欧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楼下,盗得被害人于某甲(男,40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 3.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到讷河市通江**小区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女,39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男,40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 4.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到讷河市**楼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男,27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男,29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于某乙(男,38岁)吉利自由舰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男,32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 5.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甲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石某某(男,42岁)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男,38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盗窃被害人祝某某(男,42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到讷河市**家属楼楼下,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男,50岁)夏利汽车电瓶一块。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盗窃作案16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440元人民币。 |
|||||||
证据清单 |
1.物证 |
被盗电瓶照片 |
||||||
2.书证 |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 |
|||||||
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
||||||||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
||||||||
说明(√) |
||||||||
3.证人陈某甲、柴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
||||||||
4.被害人边某某、孙某乙、房某某、王某甲、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某甲、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赵某某、于某乙、吴某某、石某某、王某乙、祝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
||||||||
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
6.价格认定结论书(√) |
||||||||
7.现场勘验笔录(√) |
||||||||
罪名认定 |
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
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 |
认罪认罚( √ ) 坦白( ) 自首( ) 立功( ) |
||||||
量刑建议 |
拘役或有期 |
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
罚金 |
人民币二千元以上 |
||||
备注 |
1.被告人孙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此致
检察员:李菲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