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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室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月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住院部二号楼10楼神经内2科20-22床病房内,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孙某乙放在22床黑色女士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余元。作案后,部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1478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孙某甲家属向被害人孙某乙退赔赃款242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孙某甲指认赃款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可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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