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村。2019年8月1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进入在被害人詹某位于饶平县**镇岗**村**号的住家中,盗走一部华为畅想9E手机,随后逃离现场。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华为畅想9E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73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饶平县新丰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在饶平县新丰镇上葵竹头村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詹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甲盗窃所得赃物已被退还,酌情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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