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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等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莱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州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莱州市**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址:莱州市**镇**街**楼**小区。2005年9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5日减刑释放;2006年6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路**号,现住址:莱州市**镇**大厦**楼**室。2006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3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址:莱州市**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8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2012年9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5年6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平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2016年7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8年11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90********,汉族,初中肄业,工人。户籍所在地:莱州市**镇**村**号,现住址:烟台市**区**小区42内5。2015年8月26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9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丁、孙某丙、张某甲、徐某某、宋某甲、王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等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甲与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张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莱州市沙河镇等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了以孙某甲为纠集者,孙某丙、孙某丁、张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决)在莱州市沙河镇街上经营“走过咖啡屋”歌厅。被告人孙某丙(已判决)为“走过咖啡屋”歌厅领班,孙某戊(已判决)、宋某丙为“走过咖啡屋”歌厅服务员,侯某某(已判决)与孙某丙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等人到“走过咖啡屋”歌厅向宋某丙索要被借的手机时,与孙某戊发生争执致撕打。孙某丙即打电话通知孙某甲、张某甲,并阻止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等人离开。后孙某甲同张某甲、孙某丙、孙某戊、侯某某、宋某丙等人采取拳打脚踢、持械等方式殴打崔某乙、崔某甲、崔某丙。经鉴定,被害人崔某甲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被害人崔某乙脑外伤反应、多发性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2、2011年1月22日下午,被害人高某某在莱州市沙河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内找镇领导反映情况期间,与被告人孙某甲发生冲突。事后孙某甲安排被告人孙某丙带人教训高某某。当晚,被告人孙某丙、宋某甲、王某某、刘某某(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蒙面至高某某家,持砍刀恐吓高某某妻子,并将其院内轿车及货车轮胎、门窗玻璃毁坏。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曲某甲在莱州市**镇**街大院,北侧与杜一靓名下玻璃厂相接。因历史原因,曲某甲所属大院配电室部分伸入杜一靓大院内。孙某甲曾与曲某甲协商购买配电室未果。2019年1月份,曲某甲在其大院沿街处兴建沿街房,同年1月13日23时许,孙某甲以曲某甲系无证施工且施工噪音影响其休息为由,组织孙某丁等人开车至施工现场,开车将正在施工作业的混凝土浇筑车围堵,阻拦施工,导致浇筑泵车输送管损坏。经鉴定,被损泵车输送管价值人民币5172元,凝固混凝土共计6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曲某乙原系曲某丙(另案处理)妻弟,曾在重庆为曲某丙销售装载机,二人因货款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9月,曲某丙通过尹立俊(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孙某甲,让孙某甲帮忙到重庆找曲某乙“对账”。孙某甲遂安排被告人孙某丁、孙某丙、龙某某(在逃)跟随曲某丙等人前往重庆。2009年9月30日23时许,孙某丁、孙某丙等人驾驶面包车至重庆曲某乙住处,将仅着内裤的曲某乙强押到面包车上,期间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曲某乙在曲某丙事先准备好的欠条上签字并摁手印,后在重庆市宝圣立交桥附近将曲某乙扔下并驾车逃离现场。2010年间,曲某丙以此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曲某乙并获胜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采矿罪

2017年底,被告人孙某甲从原承包人张某丙手中揽过莱州市沙河镇黑羊山复绿工程当中的正元公司所属的岐良采石矿标段,并安排孙某丁具体在山上负责工程。2018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甲同被告人孙某丁、张某甲、徐某某等人合谋非法开采青石对外出售牟利,由孙某丁在山上具体负责,张某甲、徐某某出资购买炸药并联系车辆运输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指认现场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四、其他违法事实

2010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同被告人孙某丁、张某甲等人至莱州市沙河镇庚辰铁矿公司废铁拍卖会参与竞拍,期间与国某甲、国某乙父子二人发生冲突。孙某甲、孙某丁、张某甲遂对被害人国某乙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丙、张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丙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孙某丁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某甲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李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丙、孙某丁、张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四十八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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