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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丁学孔原系瓦房店复州**镇**村村民。为能够担任王屯村民委员会**,丁学孔以姜某某承包村里的盐场获得的经济补偿应当归还村里一部分为由,组织、煽动村民集体到**办**处上访,以提高自己在群众中的威望,为自己能够顺利竞选村民委员会**奠定基础。2011年2月15日,丁学孔伙同孙某乙及李付国、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经预谋后,组织王某甲村民二百余人来到复州湾镇,在其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丁学孔伙同孙某乙及被告人孙某甲等人,让上访村民在政府大院内下跪。此后,又让上访村民到复州湾镇前面的国道上下跪,向政府施压。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了当地交通严重堵塞,办公秩序中断,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电话1834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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