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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8日20时许,在蒙阴县“汶水城”小区南侧公路路东,王某某、唐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公某某等人与杨某某、石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发生殴斗。在唐某某的纠集下,被告人孙某甲与吴某某、孙某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现场,并参与殴斗。殴斗过程中,石某某持锐器致伤公某某、唐某某。后王某某与吴某某、孙某丙等人持木棍将杨某某、石某某等人打跑。经鉴定,公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唐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人代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敬国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54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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