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单位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单位地址:安徽省固镇县**镇**苑**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3********,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江苏省昆山市**苑**栋**室(户籍住址:江苏省昆山市**镇**村**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送达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孙某甲以不含税的价格从潘某某处购买煤炭(货款共计人民币9800000元),后以含税价格销售给吴江市**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13981093.25元)。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需要向吴江市**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弥补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被告人孙某甲指使刘某乙(已判决)通过孙某乙(已判决)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刘某乙先后通过孙某乙从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份给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票面价税合计人民币1718565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977110.23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主动向固镇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补缴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甲,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家敏
检察员:张黎明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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