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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9009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6年11月份,为赚取开票费,通过他人介绍莱阳**有限公司为无真实购销业务的莱州**有限公司、莱州**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款合计人民币152820.91元,税款均被受票单位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孙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孙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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