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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8〕159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7月份,台州**燃料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乙(刑拘在逃)通过顾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被告人姜某某。8月,王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找姜某某做油品“过票、变票”生意,即虚设交易环节,由中间公司变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偷逃消费税。为此,王某某联系了孙某甲和李某某(另案处理),其中孙某甲系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崂山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系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联系了谢某乙和陈某某,陈某某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8月23日,青岛**公司向台州**公司开具3.2万吨“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3份,价税合计85047220.73元,税额12357288.48元;8月19日、22日、23日,台州**公司向上海**公司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8份,价税合计86174812.16元,税额12521126.55元;8月22日、23日,上海**向四川**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8份,价税合计86496907.33元,税额12567926.71元。之后,四川**公司将“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青岛**公司。

与上述发票流转相对应的货款资金,于8月22日和23日分两笔沿发票流反向完成流转,两笔资金均在一天内流转完毕。

经国税部门核算,上述操作致使消费税偷逃39237699.48元。

2、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21日,黄骅市**化工有限公司、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相互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9066.1吨“沥青”变票为9066.1吨“燃料油”。其中青岛**公司向大冶**开具9066.1吨“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价税合计21082944.16,税额3063333.77元。大冶**向四川**开具9066.1吨“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价税合计21443388.1元,税额3115705.96元。上述操作致使消费税偷逃11042509.8元。

3、2016年8月27至9月13日,青岛**物流有限公司、大冶市**贸易有限公司、**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东营**石化有限公司相互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5969.6吨“沥青”变票为5969.6吨“燃料油”。其中青岛**公司向大冶**开具5969.6吨“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冶**将其变票为“燃料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操作致使消费税偷逃7270972.8元。

2018年3月2日,青岛**物流有限公司被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相关合同材料、增值税发票、银行明细、证明、电子底票、相关公司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顾某某、李某某、孙某乙、梁某某、张某某、包某某、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青岛**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价税合计119322980.89元,税额17337527.14元,造成国家消费税损失57551182.08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甲系该公司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洪欢东

检察员:方海青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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