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孙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巍、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买东西缺钱、需要请客吃饭打招呼、丈人有病需要治疗等事实,以借为名,诈骗作案10起,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合计人民币42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买东西缺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需要请客吃饭打招呼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00元。
3.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丈人患肿瘤需要在南京看病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丈人患病需要在南京住院治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800元。
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丈人患病需要手术缺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在南京陪丈人住院治疗时手机被盗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丈人在南京住院治疗需要医药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00元。
8.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需要给医生送红包打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
9.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丈人出院结账缺医药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10.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甲虚构亲戚买车需要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张某某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虎俊
代理检察员:赵国梅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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