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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7********,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明知自己无法提供口罩的情况下,向被害人代某某虚构自己可以从越南买到口罩向其售卖的事实。于同年2月11日与代某某在河口见面商定以人民币5500元一件的价格向被害人代某某出售口罩十件,并要求代某某支付人民币2.4万元订金。收到订金后,被告人孙某甲继续欺骗被害人当晚越南供货方即可发货到货并已经在送货的路上,实则立即乘车返回个旧市将钱款挥霍。后对被害人置之不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隐瞒实际无法售卖口罩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家中,电话:1831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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