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9〕61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日**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河南省修武县**镇**村**排**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7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2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1日,张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西安**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向他人购买**交易软件并搭建“**国际”非法交易平台,以国际原油、黄金等期货交易的名义,诱骗客户在该平台上投资交易并占有客户资金。
2017年4、5月,被告人孙某甲成为**公司代理,约定由孙某甲负责寻找客户,并与汇道公司按照客户的操作损失及手续费损失分成。被告人孙某甲先后招募到四名员工,所有工作人员互相配合,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到客户后,采用“提供虚假图片告诉客户其他客户已经大赚”、“承诺跟着老师操作可以赚钱”等方式诱使客户使用“**国际”交易平台。客户入金后,上述人员冒充投资分析师 “指导”客户操作,致使羌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客户在“**国际”平台内共亏损213858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336612元)。
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制作的扣押清单、调取的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羌某某、左某某、孙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及共同行为人张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和远程勘验、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他人,通过电信、网络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晶
2018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换押证1份。
3.全部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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