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农民,住该村。1994年1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汤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向被害人任某甲谎称其朋友“小柱子”的亲属在社会保险局上班,可以为任某甲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障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楼,任某甲信以为真,孙某甲以办理劳动与社会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楼需要费用的名义多次向任某甲索要现金,合计金额36,500元人民币,被其据为己有,所获赃款被孙某甲用于日常花销,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40,000元人民币。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甲于2017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镇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任某乙、任某丙、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妙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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