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停车场、服装店,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沟**小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张跃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在网上以1200元/张的价格向他人(身份不明)出售了以本人名义办理的卡号为62305238600********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以虚假身份将该银行卡、U盾、用于注册的手机卡邮寄给对方。此后,被告人孙某甲为窃取卡内资金,多次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电话查询卡内余额。同年9月22日至23日,该卡内有多笔资金转入,其中包括黄某某(高港居民)、张某某因被他人诈骗向该卡内分别转入的人民币51000元、5000元。9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发现卡内有大额资金,遂将该卡挂失并至中国农业银行云昭镇雄**支行大厅重新补办。同日,被告人孙某甲使用该卡取现人民币36000元。次日,被告人孙某甲通过银联跨行转账人民币20040元至其朋友孙某乙账户内。

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人民币5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账户流水、转账凭证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5.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晶萍

检察官助理:陈  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社区**沟**小组**号,联系电话1370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