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孝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孝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孝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23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同上游诈骗犯罪嫌疑人联系好后,由上游诈骗团伙以办理信用卡、贷款名义实施诈骗,然后由被告人孙某甲帮忙藏钱,在此期间,上游诈骗团伙分别诈骗了河北人罗某某45000元,陕西人黄某某16000元,广州人吕某某10000元,四川人李某某66200元,天津人王建明10000元,河北河间人武某某34600元,共计诈骗金额181800元,由被告人孙某甲同受害人联系后将钱藏匿,后被诈骗团伙取走。被告人孙某甲还帮助上游诈骗团伙诈骗吕某某7000元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受害人罗某某进行了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用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清单、受害人罗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反电诈平台资金流水记录等书证;3.证人孙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吕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帮助诈骗团伙藏钱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新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作案工具等物证若干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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