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同孙某乙(聋哑人,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方式,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10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4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薛某某人民币2950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陈某某人民币60500元。
3、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周某某人民币12600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朱某某人民币15300元。
5、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曹某某人民币29100元。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会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闵某某、张某甲夫妇人民币35000元。
7、2019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会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康某某人民币33000元。
8、2019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史某某人民币54000元。
9、2019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
10、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在微信上冒充残疾人扶贫协会、中银基金工作人员,以给残疾人办理扶贫现金卡为名,诈骗聋哑人张某乙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心国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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