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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5********,满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8年8月至9月间,以能为冯某某(男,31岁)办理冯某某哥哥因打架被羁押的取保候审事宜为由,先后多次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等地,骗取冯某某共计人民币45000元,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9日孙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3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1年1月14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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