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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46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路**号。2015年8月28日因伪造证件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8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甲路桥区**街道**的“汇富投资”的租车店借给陈某某3万元,由高某某担保,但其在借条将借款金额写成6万元。后孙某甲高某某谎称陈某某向其借款5万元,从高某某处骗得钱款5万元。2016年5月9日,在担保人高某某已还5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甲陈某某借款6万元未还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6年6月22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04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2、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路桥区**街道**路**工艺品店里,借给金某某2万元,实际给付钱款17800元,利息扣除2200元,在借条上将借款金额写成4万元。2018年1月4日,被告人孙某甲金某某借款未还将其起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7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004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3、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甲在临海市**镇借给郭某某4万元,但在两张借条将借款金额分别写成6万元、2万元。实际给付钱款28000元,利息扣除12000元。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甲郭某某借款8万元未还将其起诉至路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24日,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004民初1115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孙某甲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民事起诉书、借条、民事判决书、银行账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吴某某徐某某孙某乙行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高某某郭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忆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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