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家属楼**单元***。2021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甲于2010年12月经所在街道及民政部门审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7年6月,孙某甲为继续领取低保谋取不法利益,向相关低保审核部门提供了伪造诊断书、病例。2018年11月,公主岭市***镇**已经为孙某甲缴纳公积金,孙某甲已不再符合低保申领条件。2017年6月至2020年7月孙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领取低保的情况下采取伪造病例、诊断书、隐瞒真实收入等方式骗领低保金10291元。现孙某甲已主动将自己骗领低保金退还到伊通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事业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保违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孙某乙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法约束,以非法诈骗为目的,采用伪造病历的手段骗取低保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经退还骗取的低保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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