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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村**幢**室。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在“逆水寒”网络游戏平台发布出售“铜钱”的信息,并冒充交易担保人,虚构与被害人孙某乙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事实,骗取孙某乙交易款共计人民币6016元。

同年1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孙某乙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YY聊天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村**幢**室,联系电话:15906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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