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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号辽宁省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孙某甲利用建立的游戏币交易QQ群,谎称自己有游戏工作室以及大量的游戏币进行销售,采用少量支付被害人游戏币的方法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骗取被害人的游戏币预购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9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37555元。

2、2019年5月29日至7月3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廖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3200元。

3、2019年5月29日至6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甲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65000元。

4、2019年5月30日至6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庞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20000元。

5、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9153元。

6、2019年6月3日至6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邹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7500元。

7、2019年6月14日至6月20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郑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11000元。

8、2019年6月19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马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1400元。

9、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翟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40000元。

10、2019年6月1日至7月15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凌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23000元。

11、2019年6月30日至7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丙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10000元。

12、2019年5月29日至6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龚某某游戏币预购款人民币45000元。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谎称建设工作室,以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人民币20000元。

13、2019年6月13日至6月14日,被告人孙某甲骗取被害人田某某游戏币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28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寄押证明书书、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孙某乙、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廖某某、刘某甲、庞某某、刘某乙、邹某某、郑某某、马某某、翟某某、凌某某、刘某丙、龚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肆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求军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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