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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诈骗罪)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558号

被告人孙某甲,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号,在深圳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0年初婚,离异后于2015年再婚,并育有一女。2018年8月,被害人钟某甲与孙某甲通过**电话软件认识交往,孙某甲向钟某甲隐瞒了自己已结婚的事实,并自称名叫孙某乙。2018年9月,孙某甲到深圳与钟某甲在深圳市罗湖区**村**号同居。后孙某甲以要与钟某甲结婚为由,于2018年10月 22日和钟某甲到香港购买总价值34596港元的黄金饰品和手机;同年11月,孙某甲以回家和长辈说结婚为由,让钟某甲给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把黄金饰品、手机全部带回老家;同年12月孙某甲以母亲迁坟、怀孕保胎等借口向钟某甲要钱,钟某甲给了孙某甲现金7800元,微信转账3000元。期间,孙某甲还多次向钟某甲索要钱财,经查,钟某甲通过微信另转给孙某甲人民币8545元。另查明,孙某甲自2018年10月起就同时与另一名男子肖某某以恋爱为名交往,到了12月孙某甲也和肖某某说起她怀孕。2019年年初,被害人钟某甲和肖某某通了电话后才知道孙某甲诈骗。后钟某甲报警。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宝安区**路被抓获归案,缴获涉案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半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半截;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购物发票、情况说明、微信账户明细、支付宝账户明细;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孙某丙、钟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数据光盘1张、微信财付通账户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俏丽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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