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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邱某某、陈某某、孙某乙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浏阳市**镇**居委会**号,现住浏阳市**镇**村**组。因吸毒,2020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0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11月10日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3年3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4年9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4年10月10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20年8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吸毒,2020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曾用名:邱模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吸毒,2016年7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2016年10月2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6年11月3日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2017年7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7年8月2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2020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次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9月1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某某、孙某乙、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一)被告人孙某甲贩卖毒品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甲从湖南邵东以350元/克价格购进约40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先后14次贩卖给蔺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孙某乙等人,获取毒资1351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镇**村**组的家中以400元/克价格贩卖约1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蔺某某,蔺某某尚未支付毒资便被抓获,经称量,从蔺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为11.1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以380元/克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0克给被告人陈某某,获取毒资3800元。

3、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其家附近以380元/克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5克给被告人陈某某,获取毒资5700元。

4、2020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9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5、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8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6、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270元价格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7、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在其家附近以380元/克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6克给被告人陈某某,获取毒资2200元。

8、2020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00元价格将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9、202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5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10、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9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11、2020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8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12、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市街上以18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13、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7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14、2020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孙某乙。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查获毒品照片、疑似毒品称量、取样登记表、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蔺某某、陈某某、孙某乙证言;③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④辨认笔录;⑤鉴定意见。

(二)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380元/克价格从被告人孙某甲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以440元/克的价格先后3次贩卖给邱某某,获取毒资1364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孙某甲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镇柏树下附近路边将1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邱某某,获取毒资4400元。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孙某甲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镇柏树下附近路边将1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邱某某,获取毒资6600元。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孙某甲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镇柏树下附近路边将该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邱某某,获取毒资2640元。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②证人邱某某、孙某甲证言;③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④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孙某乙贩卖毒品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乙从被告人孙某甲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先后10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孙某丙、孙某丁等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乙在孙某丙家中以19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丙。

2、2020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乙在孙某丙家中以18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丙。

3、2020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乙在**镇大路下附近以300元价格将约0.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4、2020年8月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乙在孙某丙家中以100元价格将约0.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丙。

5、2020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乙在孙某丙家中以15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丙。

6、2020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乙在周某某家中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7、2020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乙在周某某家中以20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8、2020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乙在孙某丙家中以18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丁。

9、2020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乙在本市**镇大路下附近以180元价格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10、2020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孙某乙在杨香伟家中以200元价格将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丁。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记录截图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孙某丙、周某某、孙某丁、孙某甲证言;③被告人孙某乙的供述;④辨认笔录。

(四)被告人邱某某贩卖毒品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以440元/克价格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先后3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尤某某等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镇“家庭食府”对面路边上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8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尤某某。

2、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镇**村杨某某家中将约0.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杨某某。

3、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邱某某从被告人陈某某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本市**镇**广场将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记录截图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尤某某、陈某某证言;③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④辨认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8月23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在本市**镇“荷文家庭旅馆”房间内3次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容留邓某某在本市**镇“荷文家庭旅馆”318房间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容留邓某某在本市**镇“荷文家庭旅馆”319房间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8月28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容留邓某某在本市**镇“荷文家庭旅馆”203房间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孙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孙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等书证;②证人邓某某证言;③被告人孙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邱某某均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其中被告人孙某甲贩卖数量为48克、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数量为31克、被告人孙某乙贩卖数量为2克、被告人邱某某贩卖数量为1.2克。被告人孙某甲、陈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乙、邱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甲的刑事责任;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孙某乙、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孙某甲、陈某某、孙某乙、邱某某现均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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