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53岁,1965年12月24日出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无,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65********,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30号2号楼二单元701户,无业。2018年11月6日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⑴2018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甲以每包400元钱的价格从孙某乙(在逃)手中购买冰毒三小包(每包约0.5克),后将其中一包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乔某某(另作处理);
⑵2018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甲以每包400元钱的价格从孙某乙手中购买冰毒五小包(每包约0.5克),后将其中一包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乔某某;
⑶2018年10月29日晚上9时序,被告人孙某甲将之前从孙某乙手中购买冰毒的其中一包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李文康;
⑷2018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孙某甲以每包400元钱的价格从孙某乙手中购买冰毒两小包(每包约0.5克),当日中午其将购买的其中一小包冰毒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乔某某某某。
综上,被告人孙某甲共贩卖冰毒4次约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赵力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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