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身份证号码34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桐城市**货物仓储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桐城市**镇**房(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甲驾驶皖H1****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桐城至肥西县紫蓬镇华六路乾龙物流园快递中转站卸货,被害人孙某乙(系被告人孙某甲父亲)随车同行。当日21时许,孙某甲到达中转站倒车欲停入交货口停车位,孙某乙下车指挥停车,孙某甲明知车辆刹车制动性能不佳,停车时未确保安全,致停车后车辆后溜,撞击被害人孙某乙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皖H1****号重型厢式货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不合格。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符合被车辆碾压致胸部脏器中度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致死。
2019年6月13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在肥西县医院将孙某甲带回接受调查,孙某甲如实供述罪行。
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书 记 员 严娇娇
附: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贰册及散页玖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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