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0********,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甲与孙某乙在葬礼上因琐事发生争执,孙某甲向孙某乙扔了一铁质茶叶盒,未打中孙某乙,打中了孙某乙身后的王某某,致王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沧科司鉴(2019)医临字第998号;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