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某某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5月份到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后被该公司委派至汕头市潮南区井都镇双山工业园区热电厂负责管道安装项目,负责管道施工及安全监督。其间,被告人孙某甲龙聘用被害人常某某等人到该项目施工。2019年6月30日,常某某等人在安装管道过程中未安全施工,致管道倾斜,夹伤常某某的胸腹部,常某某受伤后经送潮南区民生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经法医鉴定,常某某死因符合钝性外力致胸部脏器严重损伤、大失血死亡。
案后,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人民币1000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刁某某、欧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省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林洪
检察官助理:郑逸健
2020 年 6 月 24 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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